私人團體興辦喪葬設施申請租用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台(87)內民字第八七八六九六二號函頒行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核私人團體興辦喪葬設施申請租用經濟部所屬 國營事業土地及設定地上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私人團體興辦喪葬設施申請租用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
三、 本要點所稱私人團體興辦之喪葬設施,係指經省(市)墓政主管機關核准設 置之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及其他喪葬設施。
四、 私人團體興辦喪葬設施申請租用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不 得闢設土葬墓園,並以興建下列設施為原則:
(一)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於所轄公、私立火葬場不足地區興建該 類設施者。
(二)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於所轄公、私立殯儀館不足地區興建該 類設施者。
(三) 配合墓政政策興建殯葬一元化設施(即具殯儀館、火葬場及靈(納) 骨堂(塔)綜合性殯葬設施)者。
五、 私人團體申請租用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者,應先取得國營 事業機構出具需用土地可提供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證明文件,並備具下列文件 ,申請當地墓政主管機關報請省(市)政府社會處(局)核准:
(一) 國營事業出具可提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證明文件(含需地面積)。
(二) 事業計畫書(含計畫目的、事業內容、設施、預估計畫時程及效益評 估)。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
(四) 設置範圍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五) 設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 山坡地之喪葬設施,等高線間距並不得大於一公尺)。
(六) 經費、概算。
(七) 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八) 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六、 前項喪葬設施核准設置後,省(市)政府社會處(局)應層報本部,本部應 會商經濟部意見,必要時得先進行實地履勘,於審核通過後,發給申請人 (團體)得向國營事業申請租用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之同意文件。
七、 私人團體興辦喪葬設施於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應於收受核准文件 日起三個月內,向國營事業機構提出承租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之申請;逾期者 ,原核准文件失其效力。
八、 私人團體興辦喪葬設施依本要點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有關土地之使用、 變更及建築等事宜,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建築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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