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送紅包都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原規定,只有違背職務收賄罪,送、收雙方才都有罪;依據新法,不論收的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情事,民眾只要送錢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一律有罪。
為杜絕行賄弊端,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若企業主「買心安」或民眾送紅包「慰勞」公務員,均可能坐牢,最高可處三年徒刑、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例如警察辦案、官員核發建照,或殯葬官員排靈堂、洗大體,若民眾只是送紅包請其加把勁、趕快辦;收受的公務員雖有刑責,但因相關業務本來就是這些公務員的職責,所辦之事並不違背職務,依舊法,送紅包的民眾不構成犯罪。 為避免行賄當事人不願出面檢舉,法務部也增訂主動自首或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新法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怪現象,呼籲全民對公務員不必送、也不能送紅包。 特偵組當初認定多名企業高層「錢進扁家」,最大筆達四億元,因為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企業主不必吃行賄官司;社會譁然,也加速修法。
2011-06-08/聯合報/A11版/社會 ~國寶公司沈麗雪小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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