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12月15日台內民
字第0950193446號令發布 自民國96年1月1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ㄧ定規模第五點 規定明確及具體,俾利遵循,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指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禮儀服 務公司。 (二)電腦作業:指個別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具有登載依本規範規定公開資訊內 容及查詢功能之網站首頁。
三、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應於電腦作業中供一般消費者查詢之公開資訊如下: (一)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之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及處理消費 申訴專責人員姓名及電話。 (二)各服務處所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但無服務處所者,免登載。 (三)如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經銷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 (五)信託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與信託業者簽訂之合約書。
四、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應於電腦作業中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之資訊 如下: (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二)每雙月份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
五、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應於電腦作業中,連結信託業者之網站,供訂約之消費者 查詢其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之功能。
六、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應確保公開及查詢資訊之內容正確性及安全性。
七、對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處理,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為之。
八、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依本規範規定公開資訊之內容有變更時,應於七日內予以 更新。
以上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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