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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修正第13條條文
 
修正第13條條文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禮廳及靈堂得單獨設置,其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前項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設施;其設置、擴充、增建、改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依第二項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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